為進一步提高全民防詐防賭意識和識詐識賭能力,防范洗錢誘惑和陷阱,深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反洗錢處關于進一步做好2024年反洗錢宣傳以及調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國東方組織開展“警鐘長鳴,持續推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系列宣傳。
洗錢典型案件
——節選自“北京經偵”公眾號
洗錢套路不斷迭代升級,有些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卷入其中,卻以為自己只是按照需求辦事賺錢而已。今天繼續講解洗錢典型案件。
一、趙某集資詐騙、洗錢案
通過“空殼公司”轉賬方式,自行掩飾、隱瞞集資詐騙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
(一)基本案情
趙某,男,某發展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1.上游犯罪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間,趙某以某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謊稱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權,以在該村投資建設產業園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予高額返利,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趙某自2016年就向某村委會提出在該村投資建設產業園的意向,但多年來僅停留于參觀考察階段,未開展審批、立項等實質工作,也未進行投資建設。
2.洗錢罪
趙某實際控制某服務有限公司、某咨詢有限公司等6家“空殼公司”,將部分集資款由收款賬戶轉移至其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賬戶,實際用于支付返利、傭金、房租、個人消費等。
(二)案件結果
2022年6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趙某提起公訴,于2022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其補充起訴。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趙某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方某某洗錢案
通過股票交易方式,掩飾、隱瞞集資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一)基本案情
方某某,男,北京某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
1.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團及關聯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先后吸收資金共計95億余元。其中大量資金用于還本付息、員工工資及提成等支出,同時白某某還存在轉移、隱匿資產等行為,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經濟損失。
2.洗錢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間,白某某以其控制的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名義,使用部分非法集資款認購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發股份,2017年4月30日,該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資犯罪案發,遂指使并全權委托方某某將上述股份對應的股票轉換為現金。方某某開立證券賬戶并開通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業務,與他人約定轉讓股票,在場內通過循環交易、低賣高買等方式,將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證券賬戶。同時,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個銀行賬戶,在場外接受他人實際給付的股票轉讓款,最終實現將上述股票轉換為現金的目的。
(二)案件結果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資詐騙罪對白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錢罪提起公訴。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方某某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李某華洗錢案
通過大量銀行賬戶分散轉移資金,掩飾、隱瞞黑社會性質犯罪所得。
(一)基本案情
1.上游犯罪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霸占多個林場、采石場,非法組建“執法隊”,壟斷江西省寧都縣石上鎮林業并涉足采石場、房地產等領域攫取高額利潤,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濫伐林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等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江西省寧都縣石上鎮及周邊區域、寧都縣城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和管理秩序。
2.洗錢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間,李某將在林場、采石場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經營的鑫某牧業公司、興某牧業公司對公銀行賬戶中。2019年5月24日,寧都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李某執行刑事拘留,并于當日通知其妻子李某華。被采取強制措施前,李某將對公銀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華保管。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華為掩飾上述保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于2019年5月25日要求他人提供銀行賬戶供其使用,并分別于5月27日、28日從鑫某牧業公司對公賬戶分多筆轉出340萬元至他人銀行賬戶。6月21日、24日,李某華又從興某牧業公司對公賬戶分多筆轉出400萬元至他人銀行賬戶。上述740萬元轉至他人賬戶后,李某華將其中的141萬余元用于支付李某所辦工廠工人工資、水電費、稅費、貸款等,剩余598萬余元由他人取現后交至其手中,李某華予以隱匿。
(二)案件結果
2020年12月15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濫伐林木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15個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1年5月26日,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李某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宣判后,李某華提出上訴。同年8月27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